法律问答

我和别人合租一套住房带门面的房子,合同上注明了我租楼上住房,另外一个租楼下门面,还注明各自的租用用途,租期为三年,在租用期间楼下租门面那位又转租给别人,还是做同一种广告生意,而我一直都租用楼上住房从未改变,如今三年租期满了,我不在续租,完清手续后找房东退押金,但是房东不退,房东的理由是楼下租门面未得到他同意就转租给别人,租门面那位违约了,而我因为是和他一起合租,所以不退。我想咨询一下,这是否合理?,我该不该退还押金?

2019-06-14 09:15:5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一)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押金必须退还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时退还押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在没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三)如果没有造成合同约定的损失应于合同解除时退还
    如没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 劳动抵押金可以退回,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资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4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以任何名义来收取劳动者财物的。
    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返还该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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