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2010年7月购车一辆,在一保险公司投保车辆全险,2011年车辆到期后转至另一保险公司。2012年7月初去保险公司续险时,调出信息显示本人车辆于2010年10月在内蒙乌海肇事,12年5月保险公司结案。期间本人未接到任何形式的通知告知本车辆有肇事记录。在保险公司查询时,保险公司系统内部显示理赔资料全部和本人投保时的信息完全一致,包括车辆发动机型号和本人身份证件信息等等。重要的是本人对此事一概不知。请问如何处理?谢谢

保险赔偿
2019-06-14 08:31: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调解后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一、交通事故调解后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你代保险公司调解,没征得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损失的,你的权益可能要受到影响的。保险公司肯定赔不到70000元的,因为医疗费中一般有非公费药的,护理费误工费等等还要看当地的什么标准。还有,你占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除去交交强险的10000元保险公司承担60%-70%。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向交警申请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怎样选购车辆保险?根据我国法律,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每车必须购买。但交强险保额低,而且属于责任险,不保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显然只购买交强险是不够的,因此,车主最好另外选择商业险增加保障。
    为了避免因交通事故中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而致贫,有必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险有几种保额可以选,一般50万或者100万的保额足够应付出现伤亡的交通事故了。太低不足以保障车主利益,太高有点浪费,因为发生严重伤亡的概率低。
    第三者责任险只是保障车主造成的他人损失,对车主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却不保障。因此,有必要购买车辆损失险和车上人员险,车辆损失险可以对交通事故中爱车的损毁进行赔偿。
    而车上人员险可以为车上的驾驶员或者乘客可能遭遇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提供保障。基本保险都免赔率,为了让自己的爱车在发生意外时得到百分百保障,最好加上一份不计免赔险了。有了以上四种保险,基本已经为爱车构筑了一道完整的防护网了。
    如果想要这张更密更具强防护,则如果经常出行地区治安不良,再加上一份车辆盗抢险;如果爱车为豪车,尽量购买一份玻璃单独破碎险和划痕险;如果所在地区经常有洪水暴雨,尽量购买一份涉水险。
    车辆保险并非越多越好,而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车辆的价值,保险范围来确定,花最合理的保费获得最全面的保障,避免重复投保。
  • 发生了交通事故末得到赔偿,但工伤又没买社会保险。可以起诉肇事者,主张对方和保险公司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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