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对象在一个XX资企业工作了二十年,从一开始的操作工一直到现在的副主管,都是在踏踏实实的做事,可是去年公司说他考核不合格给降薪降职,开始给降了两百元的职务手挡,因为本身他工资就挺少的,而且在工作中也没出现过重大过失,所以就没签字,可是他们公司确单方面的一下给降了一千多,其中有职务手挡200,工龄手挡200,还有固定加班费770多,这个固定加班费是从我对象开始干副主管开始就有了,已经持续十年左右了,就是说他们加不加班都是一直有的,现在他们都给扣掉了,他们的合同上没有写工资待遇,而且我对象现在的合同是无限期。现在我们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让他们给补发克扣的工资,如果他们公司不同意的话,我们能不能提出跟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N的赔偿,也就是二十个月的工资。

仲裁
2019-06-14 06:11: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在劳动仲裁期间,由于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还是应该要给自己发放工资,不能停掉自己工资。
  • 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服该起诉劳动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
    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为被告。
  •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