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停车打开车门时,后面来了一辆电动车,把电动车撞倒了,我们是全责。走的车保险,我们给撞到阿姨去医院检查什么的,费用我们出,走保险时需要到交警大队签订事故责任单,但是撞到的阿姨不愿意签字,这个情况是需要保险公司的人来找阿姨签字吗,还是我们去找阿姨让她签字?

2019-06-13 16:43:1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交通行为人具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高度注意,结果避免等一系列义务。
    如果交通行为人发现交警的指挥有误,按其指挥通行有可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结果的时候,就应当履行其结果避免的义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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