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同志,我是一名小区业主,最近物业公司起诉我,原因是未交物业费。我们小区是2014年入驻的新小区,收取物业费的标准是1元每平方米,当时我觉得物业费高,但开发交钥匙前必须签物业协议,否则不交钥匙,没有办法就签了。入住后物业找过我,我也说过物业费高和服务质量差,小区绿化面积和配套设施不全的问题,物业没有采纳,后来就没有找过我,直接走了法律程序,这种情况我应诉有胜诉的可能吗?

2019-06-12 20:10:0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物权法专门设置了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该章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1、你在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期间,你的合同相对人是业主,你并没有任何义务免费为业主服务。开发商对你的承诺并不能免除业主向你缴费的义务。
    2、前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中,与你没有任何关系,除非你自己承诺过履行前物业公司未履行的义务。开发商和业主是否向前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这个和你没有关系。你并不是前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业主之间合同的相对人。
    3、本案中你与业主分别是原被告,你可以向业主主张你在履行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费,这个是你可以提出的反诉或者抗辩理由,你可以主张抵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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