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再一家女子养生会馆被诱导办了预付卡4080,退卡时要我承担赠松产品和服务费4000多,我一次没用过办理的项目。赠品价格有的超过网上售价10倍。收据开的是另一个名字(已注销),没开发票。员工说我有疾病不治会严重,给我做了开穴,还疏通经脉,她们开封了中医药盒3000。感觉被骗了。去消协投诉调解不成怎么办?我可以就消费欺诈和非法行医举报吗?去哪举报?能退回全款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6-12 14:42: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消费欺诈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
    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
    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 消费者有必要知晓我国法律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协的受理范围。  不是所有消费纠纷都可以投诉。
    但《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就是说,除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以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受《消法》保护,消协对此类投诉也应受理。

  • (一)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的种情形有:

      
    1、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2、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3、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4、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5、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开办医疗机构的;

      
    (二)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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