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餐厅注册公司的名字与XX厅相同,但门面招牌设计,装修,完全没有抄袭。请问,这样会被告侵权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6-11 23:13: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所谓公司侵权行为就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公司工作人员执行其职务的行为  作为被法律承认的民事活动主体,公司行为都将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因为公司意志的实现都是通过其工作人员实现的,所以也只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是产生公司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2)公司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事实  有损害才有救济,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此处的损害应当作更为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物质的损害,也包括经济的损害;既包括有形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损害;既包括已经产生的损害,也包括将要产生的损害。  
    (3)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即要求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与造成他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4)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在公司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是公司,其承担责任的根据是其工作人员因过错造成了他人损害。同时,无论公司在选任、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上是否存在过错,公司都应当就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承担责任。
  • 若产品名称含其他人商标名称需分情况认定是否侵权:
      
    1.他人商标名称已成为相应产品通用名称、特有名称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已成为产品通用名称或特有名称,不再具有显著性,同时也是商标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就不存在侵权问题。
      
    2.商标名称并不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商标名称没有因为使用不当而成为产品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同时商标专用权仍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名称,则构成侵权。
  • 抄袭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还需要看情况:判定抄袭有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 公司是否要破产和注册资本没有关系,只和是否资不抵债有关。尤其是2014年工商注册改革,注册公司实行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只是个认缴承诺,跟公司是否要破产没有一点关系。
    注册资本只是公司成立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资本金额。
    如果后期不增资,也不减资,注册资本一直不变,是个静态的值。估计你想问的是净资产和破产的关系,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简单的说就是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金截止当前的价值,会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动,是个动态的值。
    但公司是否破产,取决于净资产变现后是否可以完全偿还债务,与净资产的大小没有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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