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企业有两名股东,A持股70%,B持股30%,B原为A员工,应A的职位和工作压力方面要求,答应了A成为旗下某公司法人代表,但当年B离职,并在其后4年时间里,扔以注销手续办理不顺畅等理由,不办理法人变更手续,因A为公司实际运营者,持有公章证照等资料,其四年期间税务一直是零报表,税务局也不办理注销手续,B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手续,强制A变更法人代表吗?

2019-06-11 09:11:0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法人变更时,劳动合同不需要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是,自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与新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使用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 企业法定代表人虽然代表着企业从事各项活动,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本身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有着自己的个人利益,有着为私利行事的可能。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企业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很难追究其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因为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企业与其他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民事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企业的代言人而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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