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人利用职务之便,查我的身份证信息,然后查我个人信息,威胁我要把我个人信息发布出去 有人利用职务之便,查我的身份证信息,然后查我个人信息,威胁我要把我个人信息发布出去。我是否可以委托律师帮我查是哪个警察滥用职权,帮他们乱查别人的个人信息?利用职务之便查我身份证信息是否违法?他们肯定需要登录个人账号才能查,这种能否查到是谁呢?是否能起诉呢?

2018-08-12 11:37: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属于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很多法律有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你好,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  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  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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