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指有明确的时间约定,它包括借贷关系中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一方超出约定还款时间2年后,债权人既未向债务人追讨过债权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未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间不受民法通则第135条的约束。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你们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已近过了四年的时间,但是你一直没有追索过,故诉讼的计算应从你借给你朋友前的时候起顺延二十年,所以你的借条的诉讼时效还没有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