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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判由男方享有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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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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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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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大的情况:
1、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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