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 2015年开始休产假,2016年1月15日结束,请问可以接着享受50天的假吗?

妇幼权益
2019-06-07 09:26: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休产假期间仍算出勤有工资,若公司不予发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
    (二)情形,应当根据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不予发放的情况下员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
  • 违反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子女的当事人,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待遇。其分娩和产假期间产生的费用都必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包括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
    这在一些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是有所明确的。
    至于未婚先孕,不属于违反,但如果是未婚先育,且在法定的时间内仍未登记结婚的,按你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 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 您好,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由社保基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