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关系解除后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时,具体的年休假工资是以实际工资的基数来算还是按月平均工资的基数来算的基数来算还是按月平均工资的基数来算?劳动关系解除后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时,具体的年休假工资是以实际工资的基数来算还是按月平均工资的基数来算?

2019-06-06 21:06: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发生劳动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加付补偿金。
  • 有关拖欠休假工资的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丈夫的婚前债务,如经判决确定的,可以强制执行妻子工资中属于丈夫一方所有的份额(一半)。
      
    2、丈夫的婚前债务,应当用其个人财产负责偿还。但因为夫妻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最少也应当享有一半的份额。所以,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妻子工资份额的一半。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里的劳动工资按照实际工资导入,以劳动者的正常上班的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比如当月病假或者不正常上班不纳入计算之内。
    劳动双方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者也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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