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们在网络上找到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他们说有进口商品的货源,我们就去了广州他们公司,跟他们谈了两次,咨询了个别的产品价格,然后觉得利润还算可以接受,当时没签合同,第二天又去了一次,谈好了交两万块钱服务费,服务费事他们给搭建一个线上商城,两万块钱货款,然后签合同之前我们要详细报价单,他们就不给,说签完才能给看,属于商业机密,结果签完合同拿到的报价单,就几个产品有利润,我们当天签完合同就走了,第二天早起把机票都退了,又去的他们公司,好几个经理接待的我们,我们当时就是想退钱,但是他们就说价格给的不对,重新给,说退钱不太可能,后来我们也是着急回来,他们就给退了两万的货款,两万的服务费始终不说给退。其实什么服务都没产生,我们现在就想把着两万块钱要回来,或者他们能给我们真正有利润空间的价格。就是这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律x

2019-06-06 14:59:2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关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例如: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 关于特定技术,主要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及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范畴
  • 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
    比如当事人要购买一种机器,可以向很多生产或者出售这种机器的商家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向他们发出要约,介绍所生产或者出售的机器的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了解到这种机器的性能标准、技术细节等许多情况,这样就可以更有把握地选择商家订立合同。
      但是,如果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商业秘密,情况就有很大不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且只要是商业秘密,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有规定。
    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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