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债权人在申报阶段如何启动对破产管理人的追责程序?有哪些案例?有哪些法条? 债权人在行权阶段如何启动对破产管理人的追责程序?有哪些案例?有哪些法条?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清算方案分配阶段如何启动对破产管理人的追责程序?有哪些案例?有哪些法条?

监视居住
2019-06-05 12:57: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法人死了,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是指下列第6顺位以前的债权权。
    2、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时应清偿的债务一共分八个顺位,而前一个顺位相对于后一个顺位而言,就具有优先受偿权。这八个顺位依次是: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有优先受偿权的欠付工程款;
    (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
    (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6)职工债权;
    (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
    (8)其他债权。一般而言,破产时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指的是以上第6顺序以前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 破产债权该怎样申报:  
    1、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  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申报破产债权的内容。  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包括申报债权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债权的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等。  
    4、接受破产债权申报的机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向法律规定的机关为之。否则,不发生债权申报的效力。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债权申报的效力。  破产债权申报发生两方面的效力:
    (1)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
    (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破产债权申报而中断。
  • 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如何组成?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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