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是否有权检查员工私人物品,最近行政部老大每天早上上班都会带一群保安在打卡处检查上班人员的包包,太可恶了

2019-06-05 09:37:5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如果问题所涉的财物属于当事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那么是完全可以的。当事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是非法查封、没收、冻结扣押。当事人在单位内的个人财产,与当事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当事人对该财产享有排他性的合法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限制当事人取走自己的财物。但是,如果涉案财物属于单位所有,当事人为了主张债权而私自拿走单位财物,则属于私自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方报案后,警方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6条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2、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所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图书、文物、林木、牲畜以及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其它合法财产。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是非法查封、没收、冻结、扣押。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1条、75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6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7条
  • 劳动者私拿公司物品被开除没有补偿。

    劳动者私拿公司物品占为己有,涉嫌盗窃公司财物,有证据证明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被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项规定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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