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抚顺市望花区XX某幼儿园的一名教师。7月23日,我班一名孩子姥姥说我打孩子了,无凭无据,在幼儿园反复数次谩骂,殴打,又去医院检查验伤,医生诊断:孩子未见异常。要求退托,强行让幼儿园返还她7月份整月托费及伙食费,还要报销检查验伤费用,拿到钱后,她家仍然无理取闹,告教委,要求开除我,并在微信上,朋友圈散步,造谣,抵毁我,造成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更严重影响了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我有她看病的原件病历和退还托费她签字的收据等,还有她女儿造谣,抵毁我的图片

其它
2019-06-04 17:36:4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1、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出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法通则规定,
    1、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参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上述规定供参考。
  •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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