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由于遛狗问题和邻居打起来了,双方属于互殴,双方都有两个人是轻微伤,现在对方状告我们,要求我们赔偿医疗费8000多,营养费和护理费2000多,还有交通费300,误工费一万多和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3万多。责任主要在对方,对方先骂人,先动手的,但是对方去医院看病了,我方没有去,有司法鉴定结果。请问下,哪些费用我们应该赔偿,哪些费用我们不用赔偿的?

2019-06-04 10:01:4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人身伤害等级或伤残等级签定,是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定程序、法定标准而进行,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定程序中没有要求相对方必须到场(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到场的),不到场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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