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有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签收的货物明细单(开出了金额)据,可以作为起诉甲方追讨货款的证据吗,因为拖欠时间几年了,签收人联系不上已没在甲方公司上班了,但有跟甲方要账通话录音

2019-06-03 03:07:3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一、原被告双方的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代码证等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买卖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6、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7、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8、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9、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10、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 根据《合同法》规定,追讨货款的具体内容如下: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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