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昨天在XX买了四个银手镯,昨天是开业搞活动,所以以150元一个买的,买回家发现不是XX的,当时也没有开发票,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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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发票(得不到理赔)。
2.保险公司审核很严谨,缺一不可。
3.没有发票等于没有费用,是得不到理赔的。
4.建议:如果哪里理赔过可以要求开具分割单和发票效率一致。
5.如果(丢失)本次理赔就(没有希望)。
6.如果是车险理赔咨询下具体审核办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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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必须开具发票。但是,企业发生“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不需要对本单位开具发票,就需要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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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