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关于双方当事人如何处理的问题,《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无夫妻权利义务,将无效婚姻的共同财产作为
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12条规定: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收益。
这个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体现了过错承担原则,此外,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