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描述您要咨询的问题……你好,手机有质量问题打官司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吗

2019-06-02 09:00: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的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需要遵循适当补偿、公平公正及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下面几种:
    1、侵权情况。根据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来确定赔偿数额。若侵权人的主观动机具有故意或恶意,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不同,则应有不同的赔偿数额。同时,若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伤害较重,离婚后的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及无生活来源的,则赔偿数额应适当提高。
    2、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及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明显无法承受权利人的主张的,则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而对于诸如社会知名人士、社会地位较高的人或对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当事人,则其赔偿的数额应相应提高。这样才能达到抚慰受害人及惩治过错方的目的,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3、结婚时间。结婚时间的长短影响到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付出程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因此,结婚时间的长短对离婚当事人受到的损害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都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因此,在其遭受损害时,理应得到较高的赔偿。
  •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以造成残疾为条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不能机械地以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作为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硬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如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那么产品的经营者,生产者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产品缺陷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
    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
    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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