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卖房合同上夫妻双方一方签字了另一方代签而且写上另一方的名字,还有那个中介也没签字请问一下这个合同有效吗

2019-06-01 10:22:0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您好!第一,单方签约卖夫妻共同财产合同效力待定,可追认也可以撤销。在撤销的情况下,如果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需要赔偿的。如果中介知情是夫妻共同财产您无权单独处理,还与您签约,则不需要赔偿中介违约金
    但如果中介不知情,您需要赔付中介损失。 第二,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家,因您单方问题违约,可想您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需要了解您与中介,与买家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第三,鉴于您的生活情况,赔偿数额即使被强制执行,也会保留您的最低生活水平。具体情况,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 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该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分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1)房屋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明知出卖人有其他共有人,如果不是明知,则该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是明知,则合同除经共有人追认外,合同无效。对此,房屋出卖人和其他共有人负有举证责任。

    (2)如果房屋买受人是善意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由于房产涉及共有人的所有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房屋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行为人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3)如果房屋买受人是善意的,而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买受人依照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只能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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