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
劳动争议的特点:
涉及人数多,范围广;
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
如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酿成重大事件,对于企业、地区声誉较大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专业的说法,把群体性劳动争议分为两种:
(1)集体争议。
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2)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
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一种说明企业的某一局部行为对广大职工造成了普遍的侵害,需要格外重视,并且在
仲裁审理程序上不能走独任仲裁庭,而必须上豪华的合议仲裁庭。
第二种更严重,不仅涉及到劳动类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工会的法律法规,由于当地总工会的介入,企业一方要承受更多的舆论压力、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