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
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针对该条解释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
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
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