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一个朋友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但是我朋友鉴定的是十级伤残。对方鉴定了一个九级伤残。这样打官司下来我们是不是还要陪他们的钱

2019-05-28 10:02: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酒驾出现交通事故后,如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其他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酒驾方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并依法承担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2、舌体缺失13以上。

    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5、支气管成形术。

    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7、呼吸困难ⅱ级。

    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31、胃部分切除。

    32、肝切除13以上。

    33、胆道修补术。

    34、胆囊切除。

    35、胰修补术。

    36、脾脏部分切除。

    37、小肠切除小于13。

    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39、轻度肛门失禁。

    40、一侧肾部分切除。

    41、输尿管修补术。

    42、膀胱部分切除。

    43、尿道修补术。

    44、一侧睾丸切除。

    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47、阴道成形术。

    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
    3.5mm、角度位移>11°。

    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 定残请伤情稳定的3-6个月之间,去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律师的分析没有法律效力,10级伤残的赔偿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