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厂有职工受伤,颈椎部位住院3个月,康复住院7月,工伤签定五级伤残,请问怎么赔尝?

2019-05-28 08:55: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住院费怎么报销?
    办理条件
    1、准予办理条件:
    ①已参加工伤保险;
    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③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④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2、不予办理情形:
    ①未参加工伤保险;
    ②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
    ③未在我市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
    ④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
    ⑤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不一致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 五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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