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好!我的情况是,我老公在工地上干活,做外墙保温,属于高空作业,由于用人单位租用的吊栏钢丝绳断了,导致我老公被摔伤。1医院核磁诊断为右腿膝盖半月板损伤,需要手术治疗,还有一些未知隐藏的伤需要手术中才进一步诊断??2面部右下颚内、外伤,被硬物碰撞导致刺穿伤口,缝了十多针。目前就文工2处伤势轻重,医疗费单位已经主动承担,但后续的赔偿问题应该怎样才比较合理,麻烦您帮我解答下好吗!万分感谢!

2019-05-27 16:10:1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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