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手机交给朋友无偿保管(移交保管前,被明确告知他不会下水),结果被他掉到水里了之后还强制开机导致手机无法使用。请问律师,他应该赔偿我么,情详细说明

其它
2019-05-26 17:19:3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未约定保管费用的情况下,双方虽未订立书面保管协议,但口头协商一致,其保管法律关系即已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和第366条第2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规定,双方应为无偿保管合同关系。
  • 无偿保管意外损坏,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无偿保管人只有在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偿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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