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2015年3月21日我进了半吨肥料四千元正,卖出后就出了问题,用到蔬菜大棚里杀根死棵,用肥的棚户让包产,我把给我送肥的叫了来,当时也没说个长短包产与不包产就走了,棚户不愿意不断找我让包产,我催促给我送肥的来处理此事,送肥的也没来处理此事,当时送来肥料我是写的欠条,送肥的不来处理此事,我就跟用肥的棚户商量,别管怎样都吃点亏,我用给我送肥一半的钱也就是2000元包给了棚户,跟棚户也算是解决了此事,给我送肥的也给他打电话说了此事。后来5月28号送肥的来我家要肥料款,也没带我写的欠条,说是路过去办事急需用钱,欠条是四千,包给棚户两千,剩那两千想拿走,当时我就给他说了,因你急需用钱你拿走这两千也行,你得给我写个借条,他给我写了借条,我就给了他两千元,在给他两千元的时候,我就对他说了,我进你半吨肥料欠条是四千,包给棚户两千,你写借条拿我两千,等我们晚天见面时,你把四千肥料欠条给我,我把两千借条给你,就算两清啦。从哪在也没见过面,没想到头几天他给我打了个电话,包给棚户的两千元不包啦,让我还肥料款钱,不还款就起诉我,已经都同意包产给棚户啦,现在又不包产给棚户了,我怎能会同意。他起诉我了,内容为;他送来肥料时我给他写的欠条,今收到大量元素肥半吨,肆仟元正4000x村XX名2015年3月21日。律师你好,就是他不包产给棚户,他也不能起诉我欠他4000元呀,我也不懂法,还望律师多多指教,本月29号开庭,我该怎么办。

其它
2019-05-25 18:40:5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之间因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一方向对方书写欠条后,便对对方形成了债务关系,当其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双方是因离婚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并私下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产生于夫妻关系之中,又分离于夫妻离婚关系之外,如果未能在离婚调解书中加以载明,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时,另一方就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到头来,有可能双方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诉讼。
    夫妻双方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应当将财产分割情况具体写在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中(如写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中),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得到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最终实现自己的离婚财产利益。
  • 交通事故诉诸法院的,应当注意下列各项: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错误,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和保险公司。
    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应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2、准备好充分的证据
    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对主张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证据应当已基本固定,在城市工作生活了一年以上的农村户口受害人,在主张“同命同价”时,更应注意相应证据的提前收集、固定、整理,做到一目了然,确实可信,不至于在开庭或证据交换时手忙脚乱,错失“战机”。
    3、合理索要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少数受害人在起诉时,喜欢“漫天要价”,不考虑法律的具体规定,将应当赔的和不应当赔的一并列在民事诉状中。甚至认为,自己“坐地起价”,就是为了应对肇事方“就地还钱”和“随意砍价”,“漫天要价”是为了给以后可能出现的调解留出“讨价还价”的空间,否则,对自己不利,对谈判不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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