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孩在学校的时候不小心被另一个小孩撞到,结果撞到学校放在教室里的玻璃柜上,玻璃柜原来是用作放音乐器材的,后来这个音乐教室被当作六年级的教室,柜子没有搬走.小孩撞到柜子上后,玻璃碎裂,割伤了额头,留了一个疤,现在学校和推人的小孩家长互相推诿,请问学校和推人的小孩家长谁有责任?谁的责任比较大??该怎么索赔??

2019-05-25 14:13:0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
  •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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