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某女子A介绍相识,只和对方见过两次面,我们在异地,沟通是电话和微信,相识两个月因为当初比较仓促和无知就和对方去登记了,没有了解对方,登记后我们很多意见不同,因为各种问题我们挣扎越来越大,我们已经实在没办法沟通和相处而且她有家庭暴力,恐吓和威胁的行为我就跟她提出离婚,在我提出离婚的那个月她说她已经怀上我的小孩了,我一度试着忍耐和宽容去和她相处,但因性格和各种因素的问题我们无法继续相处,后来在她怀孕大概七八个月的时候我们双方协商离婚,对方提出的要求都满足了,我们到民政局离婚因为怀孕期间不给予离婚,逼于无奈后来就和女方签定了离婚协议书,我也支付了离婚协议的金额三万元在媒人手上,等到双方可离婚后就立刻离婚,离婚后再给剩余的金额,双方都答应了就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过了一段时间女方不同意了,后来偷偷的生了小孩,生完小孩后打电话跟我要身份证说要给小孩上户口,但是我不同意给。半年后她向我家人要我的身份证我家人都不理她,后来她就到我家打砸,把我家的门窗全砸了!还有一次是因为她和她家人到我家里调解,没调解成还动手打我和我妈,行为很恶劣!小孩还没满一周岁,请问这种情况我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能下判决吗?

离婚
2019-05-25 02:41:1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 一、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二、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处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