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我和老公是二婚的,我们在前年起了一栋房子,他儿子还在读书,现在要离婚,他儿子能参与分配房子吗?

离婚
2019-05-24 22:12: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一致的可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律师可以协助制作离婚协议);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经常居住地证明一般为一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也可以在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有子女需要解决抚养问题的,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十岁以上的孩子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除此以外,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居住环境,教育背景,身体状况等等认定谁更适合抚养小孩。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婚姻法》解释三对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做出了新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若双发无法达成协议,诉至法院;法院则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夫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共同偿还。至于谁偿还的多一些,双方应内部协商。
  • 分配,房执行赔偿以赔偿人的可执行底限为限,如果拍卖房产可直接威胁到被执行人的最低生活要求的,当然不能强行执行。比如说,卖了房子没地方住,租用的房子不能满足同地区最低生活标准的等等。
    也就是说,罚到你倾家荡产是正常的,但因为执罚而令同你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生活下降乃至无法维系的,不应该株连。
  •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