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姐结婚了、户口还在我家、没迁走、当时缴农村合作医都是村里缴、但是结婚的户口在本村的也不给缴、现在村里又收垃圾费、有户口在的都必须缴、合法吗

2019-05-21 16:05:3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房子拆迁的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拆迁补偿是补偿给产权人的,产权置换是按房子面积计算。  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以后房产证也没有加名,离婚的时候不会分割,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可以要求补偿房产的增值部分。
    拆迁只补偿产权人。  如果房子是婚后买的,或者婚后增加了名字,属于共同所有,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分割。拆迁的时候也可以主张补偿。
  •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因此,私自收养是不合法的,要办理户口,必须取得民政部门的登记,取得合法的收养手续后,才能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只有跟父母一起到民政部门承认收养关系并补办登记才能上户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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