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在余留本人及其
抚养人口必须的生活费用之后,扣留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2]13号)规定,人民依法在民事判决、裁定执行中,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该离退休人 员的养老金,但应当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余留必要的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2]1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 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
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