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至死, 赔尝太高,没能力付,会判几年刑?判刑后还需要赔偿吗?

2019-05-17 15:55:2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的处理办法:
    1、首先直接去工商局(这个你要先弄清楚他的投保公司是登记在市局还是省局),弄清楚以后,到所在工商局有个企业信息科,花一块钱,拉一张对方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盖章。
    2、去开具事故认定书的交警支队凭事故责任认定书拉出对方车主、驾驶员的信息(不需要盖章)。
    3、到地方法院,大厅办事人员会给你一个模板,填好起诉书,交50块诉讼费,把发票、定损单、责任认定书、维修清单以及起诉书复印4份,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保险公司信息一份,一起交给法院,拿到一张诉讼受理通知书。
    4、回去等消息
    一般过几天,法院会给双方各打几个电话,试图调解,有时会成功,有时不成功,如果对方就是个无赖,不肯调解,调解无效,等15天以后开庭。
    5、开庭后法院会做出判决,若侵权人拒不赔偿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二)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轻处15%;逃逸后自首的,轻处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对有期徒刑四年以上的,根据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限制规则】   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本节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具有上列情形,但合议庭或独任庭认为判处缓刑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报院长批准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