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规定,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也是可以的;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3、您说您的朋友在民政局查不到婚姻登记档案,若您朋友与其丈夫真的办理登记结婚了吗,且如果不是事实婚姻的话,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是非法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对财产争议和孩子
抚养问题可到法院起诉。如果已符合结婚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条件,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话,人民法院会告知你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如果不补办的话,法院就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您朋友的丈夫家暴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您朋友作为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