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我们需要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加劳务派遣 需要什么资料?

公司税务
2019-05-16 07:33:1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1、服务型: 企业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旅游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健康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图文设计制作,翻译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公关活动组织策划,企业营销(形象)策划,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科技中介),产品设计,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摄影服务(除冲扩)礼仪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票务代理,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维修,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动漫设计,货物运输代理,通信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
    2、建筑类: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弱电工程,基础工程,土方工程,拆房工程,河道疏浚,绿化工程,景观工程,景观工程,钢结构工程,室内外装潢工程,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水电安装,制冷设备安装
    4、科技类: 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网络科技、网络技术、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生物与医药、化工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技术、传统产业中的高科技运用。
    5、生产加工型: 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及配件、轴承及配件、热水器、水暖器材、小五金、铝制品、玻璃制品、金属构件、汽摩配件、焊接设备、电动机、清洗机及配件,五金机械、五金电器、纸制品、服装、木制品、帐篷、床上用品、针纺织品、电子产品、各类线带、加工稳压电源、通讯器材、仪表仪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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