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去他当民政局离婚可以吗?我们没有孩子和家产

离婚
2019-05-14 12:11:5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离婚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婚后共有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先草拟一份离婚协议。  然后双方当事人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两位各自证件单独照片几张,以及草拟的那份离婚协议,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在领取的民政部门专门印制的表格中,由双方当事人手写抄录三份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起签字按手印,当事人双方各自持有一份,另一份存档民政部门,写完离婚协议之后,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双方证件手续无误,才会发放当事人双方的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管对方是否同意,任何人都有离婚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2,你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除有特殊情况,比如家庭暴力,分居满两年等,法院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离婚,间隔六个月后,你二次起诉时,法院才会考虑判结离婚,不管对方是否同意,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一并作出判决。3,至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般应平均分割。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4,有可能协商的话,最好协议离婚,省时省力。5,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属于过错方的,离婚时,你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