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对婚姻的一方不放心,想补签婚前协议,需要哪些流程

2019-05-13 16:13:5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您好,关于婚前协议: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等。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列入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范畴,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这是不妥当的。
    2、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公平合理,并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如一方被胁迫而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是无效协议。
    3、双方不得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或者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损害了第三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公证处不会公证,法院也不会支持双方的要求。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欢迎您及时来电与我沟通,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给您专业的分析指导,也可以代写婚前协议,帮您避免以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婚姻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
    1.双方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签约
    2.双方在协议中须体现各自的真实意愿
    3.遵循法律,不得有违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规定
    4.讲究道德,不得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5.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
    违约赔偿的“婚姻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双方可以在遵守婚姻协议的前提下选择协议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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