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员工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对方负全责,在获得对方赔偿后,该如何向公司申请补偿费?

2019-05-13 10:31: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以综上可以看出,所谓的工伤并不一定要求在办公场所因为工作的原因而遭受的损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也可以算作工伤进行有关的工伤保险赔偿。
  •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
    (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此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对“在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理解。具体讲,“在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二是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不管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三是对非在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如顺道访友、购物、游玩等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是因非机动车事故受伤不是工伤,如因人力车、自行车、马车等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在工伤之列。
  • 交通事故扶养费赔偿标准如下: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 医疗费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三、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
    1、职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鑫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再延长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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