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已经提起民事诉讼了,现在想代刑事诉讼可以吗?

2019-05-11 08:22:4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
    (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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