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十年前车祸致三级伤残,现又一次车祸,伤较轻,用作伤残鉴定吗?

2019-05-10 14:16: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在举证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经法院同意之后,与肇事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
    (2001)33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 如果因为车祸受伤经过鉴定被认为构成残疾的,可以依法获得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三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