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已提前30天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领导不批,没有交接人,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5-09 10:47: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从表面上看,《劳动法》第31条似乎规定了劳动者绝对的辞职权,但实际上,理解《劳动法》第31条应结合《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劳动合同期限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约行为,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劳动者赔偿。只要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原则上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若用人单位迟迟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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