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去年工作中受伤,有受伤一个月内我多次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单位拖了好几个月就是不申报,无奈我自己申报!由于单位人事管理混乱有违规行为!后来社会保障局明确通知,我的工伤赔偿待遇,不能享受社保局工伤待遇,一切费用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现在我申报劳动仲裁,仲裁院说‘单位为把我工伤赔偿推给社会保障局承担通路子开后门需要时间,仲裁延时三个月!XX院这做法对吗?我应该怎么办?

2019-05-09 08:24: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因为工伤造成的损失,单位承担。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地区工伤待遇经办机构支付(在企业已交纳工伤保险费用时)。根据现在的处理方式,已经获得意外伤害赔偿的工伤待遇将不在赔负。
    如果赔偿金低于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将补足差额。企业没有义务为职工交纳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交纳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降低企业自身风险,完全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所以没有什么可争议的。
    另外只要职工与所属企业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包括试用期),企业就必须为其交纳工伤社会保险,如果未交,企业将赔负不低于工伤待遇的赔偿金额。
  • 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期限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
    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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