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律师我因为债务纠纷这个月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今天给我打电话,希望私下解决,叫我先撤诉,他好去贷款还我钱,但是我又担心到时他不还,他说如果要走法律程序他是没.钱还我的

2019-05-09 07:31: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第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第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 关于工伤索赔的强制执行,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 申请房贷的条件

      
    1.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

      
    4. 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5. 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6. 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房者贷款业务需要准备的资料:

      1)公积金贷款:

      贷款人以及配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借款人(夫妻)银行卡;

      购房合同或协议。

      2)组合贷款:

      贷款人以及配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借款人(夫妻)银行卡;

      借款人以及共同借款人职业收入证明;

      购房合同或协议。

      3)商业贷款:

      贷款人以及配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借款人以及共同借款人职业收入证明;

      购房合同或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