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已怀孕三个月,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打算续签,但公司有帮买保险,生育险,我应该怎么办?

妇幼权益
2019-05-08 15:03: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股权转让不影响劳动者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同样如果原合同到期,权利义务的终止同样适用。新股东新管理层如果要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   交强险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 生育保险待遇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获得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3个月以上后可以申请的保险待遇,其具体包含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三个方面;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购买生育保险有什么好处?参保生育保险享受什么待遇?下面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获得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3个月以上后可以申请的保险待遇,其具体包含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三个方面。  
    1、产假  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  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2/3。  
    3、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
  • 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最迟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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