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医疗纠纷,是只能赔偿全部的治疗费用而已嘛?还是可以退更多,比如精神损失费

2019-05-08 14:13: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补损害。
    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无法用财产的标准加以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
    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

    (3)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两个条款均规定有"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系同一概念。
    因此可以理解我国的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样可以构成一个逻辑分明、层次清楚的完整赔偿结构。既然如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医疗事故和过失。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果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可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在的诊治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般通过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结论。医疗过失是指作为医护人员以医护人员一般所具有的智慧和认识能力应能注意而未尽注意。所以你要先认定下到底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失。   如构成医疗事故,在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赔偿数额与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原则。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是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相对应,残疾生活补助费的确定要以相应的伤残等级作为参数。   
    2、赔偿数额与责任程度相适应原则。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将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参与度。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   如医院的医疗行为被鉴定为有过失,并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微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也享有诉权,可请求法院判令医方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责任,原则上该赔偿总额应不高于构成医疗事故最低级别的赔偿总额。
  • 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
    2002年4月1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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