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2017年7月11号认识了一个男的,相识了一段时间后相爱到2017年11月份月底的时候他的妻子突然跑来骂我我才知道他结过婚的,刚认识的时候他说他单身,后来双方处理了之后打算好聚好散,各走各路,是在分手后后发现自己怀孕了,是他的,他刚开始不想承认。我说那我只能做亲子鉴定,费用我自己本人掏钱,是他的该走法律程序就走法律程序,后来他答应我会
离婚
,孩子也生下来,我以为他回心转意了,孩子我就没打掉,现在他失踪不想负责了,我也快到预产期了,请问我该什么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离婚
2019-05-08 08:07: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
损害赔偿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关于离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
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
抚养
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双方应当就子女问题进行协商,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哪一方抚养,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应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有能力条件的一方抚养。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主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品格、职业等因素。
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自己的义务。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公民间的民事活动在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无疑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配生的财产关系,所以,对分手费的认定及处理也应遵循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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