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受害人被成重伤二级,庭审中因检察院提供证据不足,庭审后受害方补交证据,现检察院以证据变更为由,民事赔偿不成立,给出答复。(公诉案件)这种案件如何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力。

刑事辩护
2019-05-05 00:41: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所以应该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但若是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话,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一般都会判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再被依法进行拘留后,通常可以通过进行积极的赔偿来获得伤者的谅解,最终争取减轻刑事处罚。
  • 如果是伤害造成重伤二级,公安局依法立案就不能撤案,找关系也没有用的。  故意伤害从重已经构成犯罪,受害人不能撤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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